2025年12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齊同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齊同生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齊同生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采礦許可證辦理、項目備案及核準、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1億余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同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齊同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齊同生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